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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亮:刑事辩护应当重视不起诉制度

2019-06-05

6月3日,《检察日报》(头版)刊登《获多项专利的走步机竟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一文,文章介绍浙江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宗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基本案情是:刘某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走步机等高档健身器材的民营企业。2017年10月至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的48台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2月,质监部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11月2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深入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检测报告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产品不合格,与该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性不相当,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对此案的不起诉,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点赞,说实在:挽救一个企业家,也挽救一个企业!


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办理过多宗不起诉案件(包括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单位行贿案、挪用资金案、职务侵占案、诈骗案,为保护当事人声誉此处均不披露当事人名字),即案件不必进入法庭审理程序而直接由检察机关以不起诉决定的形式结束刑事诉讼同,放人!在刑事辩护领域看,不起诉的结果是另一种形式的无罪辩护,和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有着大致(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


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9.8万件,判处罪犯142.9万人。依法宣告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经过测算,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的比例为0.036%。从数据来看,在人民法院争取无罪判决将是一个相对小概率的机会。


同一时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692846人,不起诉的人数为136970人,是判决无罪数量的167倍,占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数量的7.49%。


通过数据对比,可以发现:在检察机关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在法庭争取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这取决于事实和证据。当然,这不是一个新话题,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今天的讨论并不新奇。


那么,不起诉决定又分为哪几类呢?传统理论界划分为以下三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之为绝对不起诉。这种不起诉是指行为人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存在法定不予追诉的情形的,例如:已过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没有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述浙江永康的案例中,检察机关便是落实的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又称之为相对不起诉或者罪轻不起诉。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情节上较轻微,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法定的权利而决定不起诉。该种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即判断可为“情节轻微”。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2018年共十万多件,这种处理方式普遍存在。


3、存疑不起诉,又称之为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有程序性要件,即案件必须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这是必经程序。所谓达不到起诉标准是指: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上述三类不起诉决定,均可以产生刑事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即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当然仍然存在细微的区别,囿于篇幅问题,此处暂不展开论述。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设了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特别不起诉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均从立法上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回到司法实践中,对面临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来说,确实有必要考虑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而能够尽早利用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首发于刑事辩护与思考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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