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图纸:简介
01、图纸种类
施工图纸通常被分为两种,一种叫做“白图”,无需加盖印章,作为非正式版、非最终版的设计图纸,起到初步参考作用;另一种叫做“蓝图”,需要加盖印章,作为正式的设计文件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02、名称由来
早期施工图以设计师手绘方式制成。随着社会发展,建设工程体量增大,工程施工图数量、复杂程度都呈现大幅度增长,对施工图可大量复制的需求也随之出现。在1842年,还没有电脑、打印机和复印机的年代里,德国人发明了这样一种便捷的出图方式:绘图人员将图用碳素笔绘制在透明的、名为“硫酸纸”的纸上,再把硫酸纸作为底图铺在重氮盐感光纸上,用玻璃夹紧,在阳光下暴晒,而后使用氨水熏制,就制成了成熟的、可复制的施工图纸。由于“晒图机”氨水定影感光工作原理,成图呈现淡蓝色,因此被称为“蓝图”(bule-print)。蓝图类似照相用的底片,具有可多次复制、易于保存、不模糊、不掉色、不易玷污、不能修改、价格低廉等特点,大大降低设计等技术人员手绘的工作量。
现在,因为电子打印技术的发展,生产环节纸质施工图纸和电子施工图并存。电子图纸容易保存、修改、传输方便等特征,慢慢被大家所接受,但“蓝图”作为施工图定稿的称谓仍得以延续。
二、施工图纸:在工程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事项
01、发包方
1.注意核实施工图上所标注的部位与实际建筑物的一致性
在重庆市石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中,案涉施工合同约定“阳台按半面积计算”,后,发、承包双方对阳台的概念、构造发生争议,发包方安瑞公司主张图纸所标注“阳台”部分应按照半面积结算;而承包方认为,图纸所标注“阳台”并非真正的阳台,应按实际面积结算。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安瑞公司(发包方)图纸上虽然标注为阳台,但根据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2.0.22阳台为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本案中,贵州安瑞置业公司标注的阳台,并不是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阳台,故对贵州安瑞置业有限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贵州安瑞置业公司与重庆市石门公司争议的阳台应按全面积计算工程价款。”
据此,发包方应当注意核查图纸与真实建筑、设施的对应性;在所标注设施名称与真实建筑、设施不符导致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时,法院可能以实际建设而非图纸约定名称为准。
2.注意及时交付蓝图
在陕西正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正大公司)、新疆汇鑫现代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喀什通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汇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中,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正大公司承建汇鑫公司新疆西部枣城农产品交易中心土建、水暖电上下水及图纸范围内的内容。合同通用条款4.1约定:“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合同专用条款8.1约定:“(7)约定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2天内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过程中,汇鑫公司将原定玻璃幕墙改为砌块墙,相应水、电、暖布局亦发生变化。后,正大公司以汇鑫公司迟迟未提供图纸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汇鑫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及利息。
关于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诉请要求解除合同。陕西正大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全额垫资施工的目的即是为了完成施工义务获取工程款,但新疆汇鑫公司在玻璃幕墙变更为砌块墙后,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图纸交付义务导致后续消防、水、电等工程未继续施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陕西正大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作协议书》的法定解除权,一审法院根据陕西正大公司诉请依法判令解除前述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正大公司要求汇鑫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能否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具体到本案中,涉案西部枣城项目已完工工程系由陕西正大公司垫资承建,在因发包人新疆汇鑫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图纸交付义务导致后续水电消防无法施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涉案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下,陕西正大公司有权要求新疆汇鑫公司就已完成工程量据实支付相应工程款。”
据此,发包方应当及时履行蓝图交付义务,否则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赋予承包方法定解除权;并可能需要赔偿违约金等损失。
3.注意自身负有“承包方未按图施工”的举证义务
在南京东淼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高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3]中,原告东淼公司(甲方)与被告高裕公司(乙方)签订《瑞来养老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南京浦口瑞来养老院建设工程施工中1#、2#、3#楼的劳务作业(包含所列楼体土建、水电施工、消防水池土建部分、给排水系统、防雷、内外墙粉刷、通信管预埋等工程图纸所包含全部施工项)。总工期120个工作日,开竣工日期: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7月1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总工期不变)。后,原告称其在2020年6月23日随同鉴定机构前往现场勘测时,发现被告实际施工建造的建筑与图纸严重不符,致使原告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按图纸施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421467.0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实际施工建造的建筑与图纸严重不符,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未按图纸施工,且原告亦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发包方应当注意自身负有对“承包方未按图施工”的举证义务,在发现承包方确实未按图施工时,应及时以摄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证据,以免在诉讼过程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2、承包方
1.在图纸申报后达成的固定总价不得随意更改
在中十冶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富平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4]中,富平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十冶公司签订《1#、4#水泥库总承包合同》,富平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说明》中明确:“工程为总包交钥匙工程,原则上按设计施工,为达成合同目标可能涉及相关设计优化、完善变更,须经业主同意,相关费用也包含在总包报价中。”后承包人中十冶公司以招标时发包人富平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不是施工蓝图且没有图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为由,认为案涉合同不是固定总价合同,要求推翻约定的1268万元固定总价,主张对增加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方提供了施工图纸和说明后,承包方应该根据图纸自行计算工程量进行申报,由于承包方已经计算并申报投标价,所产生的量与价或者计算疏漏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申报过程中承包方也并未提起缺少施工蓝图的要求,故其按照设计图纸申报后与被告达成的固定总价约定应予确认,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且在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中附注有不详之处按照结构施工图统一说明或院标图集中相应要求制作的约定,故原告主张因无图集导致报价不准确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若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模式计价,且业主方已提供相应施工图纸和说明时,承包方应当注意,由于承包方已经根据图纸对工程量进行了计算并申报投标价,所产生的量与价或者计算疏漏的风险,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2.按白图(而非蓝图)施工产生的建设费用可能会由承包方自行负担
在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州义乌通瑞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中,五建公司与义乌通瑞公司签订了《全州义乌·汇金城建筑施工合同》,由五建公司承担全州义乌·汇金城建设工程的商贸中心、精品商业街等建设。合同签订后,在义乌通瑞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设计图纸情形下,五建公司进场施工并完成部分工程。后,因义乌通瑞公司未及时支付相应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五建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5.3#精品商业街土石方开挖如何计取工程量问题。五建公司主张其按义乌通瑞公司提供的施工白图进行施工,但施工白图不是合法合规的施工图纸,且施工工程量没有义乌通瑞公司的签证认可,故该部分工程款应由五建公司自行承担。”
据此,承包方在未取得施工蓝图的情况下,不宜为赶工期盲目以白图施工;否则若所涉工程量后期不能得到发包方的认可,相应工程款需要自行承担。
三、施工图纸: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5月23日,戴高乐机场2E航站的一节屋顶坍塌,事故造成包括两名中国公民在内的4人不幸遇难,另有十多人受伤。事故发生日期,距此机场交付使用不到一年时间。负责撰写调查报告的工程师贝尔捷表示,机场新建的2E航站的混凝土屋顶存有先天设计缺陷,“大厦的混凝土材料不足以支撑用来巩固大厦玻璃外壳的钢铁支架;支柱刺破了房顶,导致整段顶篷坍塌。”报告中还指出另一个设计问题:为在新建航站正中央开辟一条直通往机场主楼的衔接走道,大厦的部分建筑结构被掏空,进一步削弱了整个建筑结构的稳固性。
遇难的两名中国人的律师石宛林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遇难者家属和以往判例,每位遇难中国人将有望取得100万欧元(约1000万人民币)的赔偿。其中,30-40万欧元来自保险公司,其余部分将来自石律师对事故责任方提起的诉讼。
此事件也给发、承包单位敲响警钟,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即应重视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戴高乐机场坍塌的惨剧以另一种形式上演。
四、结语
从前述数个案例分析中可知,无论是站在发包方的角度还是站在承包方的角度来说,施工图对各方均至关重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与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重大问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侵权事件中,施工图纸设计缺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死伤后果及天价民事赔偿责任。
为尽可能规避前述案例中体现的风险,作为发包方,首先应当保证施工图纸与待建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重视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其次,应当严守施工蓝图的交付时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其交付给承包方;最后,在承包方未能按图施工时,及时以有效手段取证,并责令整改,以避免损失扩大。对承包方来说,应当高度注意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及时进行书面确认、对工程量进行严格计算,避免缺项、漏项;在未收到正式定稿的蓝图时,切勿匆匆忙忙以白图施工。否则,不仅可能无法取得该部分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可能需要承担对工程质量修复责任。
注释:
[1] (2021)黔03民终6273号
[2] (2021)新民终240号
[3] (2020)苏0111民初4951号
[4](2017)陕05民初13号
[5](2018)桂民终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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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 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谢芳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17年,代理数十起标的逾千万建设工程领域非诉及诉讼、公司法领域公司法人治理、公司股权变动、公司重组与并购业务,获同行、客户一致信任与广泛好评。
著有《疫情之下,开复工之前,发承包双方如何解决工期和工程造价问题》、《如何区分内部承包与挂靠》、《定额工期被压缩之后的合同工期法律效力》、《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论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的法律适用》、《浅析表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例集(一)》等文章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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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杨泽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陈杨泽宇,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娱乐法、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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