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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小雨:境外信托系列文章之香港慈善团体的类别

2022-02-14

什么是慈善团体?


在香港,「公益基金」通常被称为「慈善基金」。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税务条例》”),并非所有「志愿」或所谓「非牟利」团体均为「慈善团体」,要成为「慈善团体」,必须纯粹是为法理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故此我们须先了解设立机构的宗旨。


慈善团体必须纯粹为慈善用途而设立。任何机构或信托团体如要成为慈善团体,必须纯粹是在法律定义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根据Lord MacNaghten在Income Tax Special Purposes Commissioners v. Pemsel [1891-1894] All ER Rep 28一案中的判决中给予「慈善团体」的定义,下列的用途可被视为具「慈善性质」:


(a)救助贫困;


(b)促进教育;


(c)推广宗教;及


(d)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于社会而具慈善性质的宗旨。


请留意:


(i)就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申请获豁免缴税资格(“88号牌”,详见后续文章分享)而言,虽然上述(a)至(c)项所列的用途,其有关之活动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进行,但在上述(d)项下的用途必须是有益于香港社会,才可被视为具慈善性质,例如:


❈环保:可以和教育结合


❈医疗:例如送口罩给保良局


❈宗教和政治性质(不推荐在中国设立此类慈善团体)


(b)一般而言,慈善团体的受益人不得通过人际关系如亲友或受雇于同一雇主来界定,如Re Compton [1945] Ch 123及 Oppenheim v Tobacco Securities Trust Co Ltd [1951] AC 297中所述 。


慈善团体的类别


在香港,最常见的组织类别为:


(a)信托团体 ;


(b)根据《社团条例》(第 151 章) 成立的社团,不包括没有成立为法团而属公众性质并纯粹是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信托;


(c)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 注册的法团 (通常是担保有限公司);


(d)据香港法规而成立的团体。


设立慈善机构的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不同之处,我们将在下面讨论其不同之处:


慈善社团


根据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社团条例》”)第2条,“社团” 指:“本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根据《社团条例》第2(2)条, 《社团条例》的条文不适用于附表所列明的人。简单而言,它们为公司,职工会,储蓄互助社等。 


成立社团的申请表可于警察牌照课网页[2]下载。社团均须于其成立后1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有关申请须由3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以下详情:


❈香港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


❈用以证明社团业务地点的文件;


❈处所合法占用人的同意书及其清晰的香港身份证副本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如适用);


❈社团规章、组织章程或会议记录,以显示社团宗旨或目的;


❈干事的资格证明文件 (如有,例如:证书);及


❈社团名称同意书 (如适用)。


从警察总部注册为社团,多数是一些非牟利的民间团体,并不是法人实体,申请注册时最少需要提供3名干事的资料,可以是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等。社团相对比较灵活,因其没有一套特订监管社团内部运作的规则。社团成员可以自由地设定他们自己的规则。社团没有具体的持续责任,并不需向社团事务主任提交任何周年申报表或其他文件。


申请注册为社团没有任何费用。如果社团没有经营业务,商业登记证是不需要的,所以不需要缴年费,不需要每年提交任何审计财务报表,因此也不需要缴付费用给会计师。


法团(担保有限公司)


通常客户想要成立慈善基金,是指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法团,通常是担保有限公司。


该种机构的设立程序较前面两种更复杂,但其优势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注册成员负担有限债务。据此成立的慈善机构属于独立于公司成员的法律实体,可以保护成员的个人资产。在慈善机构关闭或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其责任仅限于成立时约定的担保金额。


慈善信托


相较担保有限公司更加灵活的方式是成立慈善信托,但是真正有能力提供慈善信托服务的机构很少。


纯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信托:Ip Cheung Kwok v Ip Siu Bun [1988] 1 HKC 437。信托的文书必须准确和清楚地说明该机构或信托成立的用途或宗旨 。否则,不会被税务局认定为慈善机构。


信托是一项法律安排,信托成立人将所持资产转让给受托人(通常是专业信托公司),由受托人按照成立人的意愿,为成立人及/或其他指定受益人持有并管理资产。


成立人与受托人会共同制定并签署信托契约,当中的条款及细则订明信托资产会由受托人持有,受托人会根据信托契约及成立人订下的宗旨和意愿 (意愿书),妥善地管理及分配有关信托资产。


成立人在世时亦可经过受托人的同意对信托内资产进行相对的分配或安排。成立人去世后, 受托人则会参照成立人生前意愿书来管理信托资产。成立人如想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投资权, 在成立信托时,可以指定自己或其他人士作为投资管理人,直接对信托资产做投资决策。


其他


除上述类别外,还可以成立为认可慈善机构团体。根据《税务条例》第2条,认可慈善团体是根据第 88 条 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指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


如成功获认可为慈善团体,公司会被列入《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名单”,普罗大众可查看他们的捐款能否在报税时申请扣除。(详见后续文章分享)


结语


本文作者将在后续文章中继续分享境外信托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不限于:88号牌、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担保有限公司的运作模式、信托与基金的运作模式分别等问题。


注释:


[1]徳和衡前海办公室是大湾区首家粤港澳三地联营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同时提供中国法及外国法服务,联营所除了中国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亦注册了许多外国律师,例如日本、澳洲、加拿大、葡萄牙等等。


[2]//www.police.gov.hk/info/doc/licensing/societies/tc/so_form-reg(chi).pdf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任何境外法律服务,请随时与本所如下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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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石小雨(Catherine Shi)


香港及前海


Catherine是徳和衡前海办公室的海外业务负责人,也是其香港联营所的注册律师,她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有近十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凭借其深厚的中国法和普通法背景,她最擅长为中国客户提供海外法律解决方案,尤其是统筹跨国家和跨法域的复杂诉讼和交易。


业务领域:境外基金和信托、跨境诉讼和投融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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