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经验。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269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将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相结合,形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1、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不统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取得规费。马占英、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占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占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规费。潘传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昆咨询价鉴(2019)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间接费868,820元包括了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传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传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传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2、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利润?
自然人作为实际实施人原则上可以取得利润。
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盛源公司上诉认为,李乾初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获取利润,且案涉工程不应计取管理费;本院认为,李乾初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施工行为已物化为建筑工程,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审判决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确认案涉工程造价并无不当,盛源公司该上诉理由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企业管理费?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不统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企业管理费。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盛源公司上诉认为,李乾初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获取利润,且案涉工程不应计取管理费;本院认为,李乾初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施工行为已物化为建筑工程,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审判决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确认案涉工程造价并无不当,盛源公司该上诉理由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取得企业管理费。马占英、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占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占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
4、实际施工人雇佣工人产生的相应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蔡朝永、农荣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至于10万元保险费,蔡朝永作为劳务承包人与民工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蔡朝永有义务承担该笔保险费用(该案件中蔡朝永系实际施工人)。
5、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是否支持?
支持。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义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3929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法院认为,关于银泰公司的连带责任是否包含工程款的利息。工程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原判决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银泰公司应支付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并不缺乏法律依据(该案件中金义祥系实际施工人,原判决发包人银泰公司向金义祥支付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
作者简介
陈 浩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浩律师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法律提供。其先后在多家法律专业媒体公开发表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达20余万字;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裁判文书作了系统深入研究并予以发表,其研究成果在业界好评如潮。
实务研究文章《66个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24个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5类问题》等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高法等权威机关微信公众号转发;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暂定名)》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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