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爱凌是谁?恐怕无人不知。2022年2月8日,18岁的中国女孩谷爱凌秀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1620高难度动作,夺得了本届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金牌!在这一天,这位“青蛙公主”被国人刷屏而知名度猛升,据路边社消息,在此之前谷爱凌已拥有20多个品牌代言,涉及凯迪拉克、安踏体育等多个汽车、运动品牌、奢侈品等类别,加之目前冬奥会夺冠,“谷爱凌”三个字已经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一、“谷爱凌”商标之困
商业市场与商标密不可分。令人担忧的是,从商标网检索结果来看,谷爱凌本人目前在中国大陆还没有进行任何商标注册布局,反观自然人张帅先生早在2019年就分别在11个类别上进行了“谷爱凌”商标的申请,这一现象是巧合还是另有蹊跷?其行为难谓巧合,知名自媒体“百科君的IP杂谈”发现,该批商标的申请日,即2019年6月10日,正是谷爱凌宣布加入中国国籍后的第4天(端午节后第一个工作日)。[1]
截图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百科君的IP杂谈”
在我国目前《商标法》制度下,注册商标所有权的归属是以“在先申请”而非“在先使用”为原则的,即,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原则上是由最先申请的主体享有,该商标权人能够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排除其他主体对于商标的使用。那么问题来了,这对奥运冠军谷爱凌会有什么现实影响?
其一、在今后的某一天,青蛙公主的经纪人可能想在某种商品上申请注册“谷爱凌”商标,发现其申请却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的理由是“申请的商标与张先生的xx号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上完全相同或较为相近,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最终谷爱凌难以在某种商品上获得以其姓名为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其二、在今后的某一天,青蛙公主突然发现,商标权权利人张先生在北京的胡同里新开了一家“谷爱凌”品牌的的冰上体育培训班(第41类),每个小朋友背着“谷爱凌”牌的小背包(第18类),自己却很难制止。
二、“谷爱凌”商标的突围之路
奥运冠军能在赛场上突破自我而夺冠,但能否在商战中继续突破重围?商标问题从来不是小问题,其商标突围之路虽然艰难,仍尚可一试,笔者尝试提供几种突围的路径仅做参考。
第一,网友热议,能否依据《商标法》“恶意抢注条款”而无效在先抢注商标?
答案可能很遗憾。该11件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19年6月份,位于《商标法》(2019修正)实施日(2019年11月1日)以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判断该11件商标申请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只能依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条款,而该2013版的《商标法》中并未明确界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那么,按照2013版的《商标法》,某个商标注册行为,假设构成“恶意抢注”或“该商标没有实际使用的意图”,也无法成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定依据。商标局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还有一批在2019年申请的“谷爱凌”商标审查至今悬而未决。
截图来源于:企查查APP商标查询页
第二,商标局能否依职权自主认定该批“谷爱凌”注册商标无效?
我们认为这在理论中是可以实现的。《商标法》明文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数据显示,“2021年,商标局依职权对1700余件注册商标主动宣告无效。”[2],因此,商标局是有权对符合无效条件的商标主动宣告无效的,只是该批“谷爱凌”商标所涉实体问题是否符合“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要件或者是否违反了《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仍需商标局或司法机关结合详细案情进行判断。
截图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
第三,谷爱凌本人能否依据“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这些“谷爱凌”注册商标无效呢?
这在理论上也是可以实现的。2013年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侵害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无效。这也同时让人想起了当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乔丹商标案”。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为,“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3]不过,2019年谷爱凌在国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当年乔丹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但乔丹商标案的结果和法律适用准则,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谷爱凌”商标纠纷,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三、奥运健将姓名的品牌保护之路
体坛名人的姓名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早已屡见不鲜,根治这一现象仍需全社会共同发力。一方面,商标局依然要强化顶层设计,建成商标审查、异议、评审及后续业务联动的工作机制,各个环节共同发力,加大治理商标注册秩序的力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打击、震慑商标抢注行为。另一方面,从名人本身而言,要有品牌意识,要重视自己的品牌运营,要在知识产权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尽早地实施商标布局,从商标设计、申请、使用、许可、保护等各个方面采取正确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注释:
[1]参见微信公众号“百科君的IP杂谈”//mp.weixin.qq.com/s/yL1d8ja-J7PAH1rkgGSdGw
[2]来源于中国商标网《精准改革强化商标知识产权源头保护落实落地——2021年商标局“精准改革年”活动成果丰硕》//sbj.cnipa.gov.cn/gzdt/202201/t20220124_339344.html 。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
作者简介
王世港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王世港,律师助理,专注于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非诉业务,积极参与办理多件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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