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视点

裴虹博、王希娟:走进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合规专刊

2022-03-15

寒气尚未散尽,春意渐现枝头,在这个特殊的日子,第40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商经法明法律服务团队结合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上,对于企业可能涉及的刑事问题以及合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虽然疫情对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干扰,但我们对春天和美好的生活依然充满希望,我们呼吁企业依法守信经营,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商经法明法律服务团队将持续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专题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银行业合规建设


近年来,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强烈关注。要想有效保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银行机构加强自身合规管理是重中之重。银保监会于2019年公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重点提到了银行应加快进行体制机制建设,如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等举措,夯实银行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首先,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将合法合规落实到每个环节,同时,制定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清单纳入合规管理体系,突出产品和风险披露、服务与投诉处理、营销推介服务管理、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特殊消费群体保护等内容,关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易遭受侵害的重点领域,全领域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当合规风险发生后,银行要有应对风险危机的有效机制和成熟预案,积极管控风险,诚心诚意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依法依规解决问题。金融服务已经日益渗入日常百姓生活,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经济推动作用。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的银行也应当与时俱进,对管理体系做出完善。银行合规管理与消费者保护之间不仅不是对立冲突的关系,反而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关系。


将合规运营和消费者保护兼顾统一起来,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加强自身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才能够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专题二:网络消费新规范下的电商企业合规治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网络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在主体认定方面,企业需要明确自己的主体类型,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并按照最新出台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备案登记,办理相关资质。


其次,在企业责任方面,对于开展自营业务的平台,其和商品经营者一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台内经营者自行开设网络直播间进行商品销售的,则既需要遵守网络直播的相关规定,也需要遵守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若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赔偿;此外,《规定》第12条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的标明义务以及对此标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而对于非自营业务,《规定》第14条规定,如果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同时也加重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因此,为避免陷入消费纠纷,相关电商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合规治理,确保企业的规范化运营。


专题三:医药行业合规治理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2年1月28日公布了《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在商品大类投诉数据中,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量为9849件,仍位居前十。医疗消费投诉是极其特殊的领域,因为医疗消费不仅关涉财产安全,更影响人身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


2022年1月24日,国家药监局部署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别强调要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整肃药品市场秩序,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完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机制,畅通联合打击药品违法犯罪的渠道。


去年3月15日,最高检察发布8件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零售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令人印象深刻。松滋市某药店经营者黄某于2017年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波立维”“可定”“拜新同”“阿司匹林”等药品,金额四万余元。为此,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行为违法,责令其改正并停业整顿六个月。同级检察院认为行政处罚存在错误而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适用《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安全领域“处罚到人”制度的落实,防止违法行为人通过注销工商登记等方式逃避责任追究。


医药企业提供的医药商品,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需要特定的安全和品质保证。要想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医药机构加强自身合规管理是重中之重。医药行业有两份合规管理规范,一份是RDPAC发布的,适用于其会员单位;另一份是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合规标准文件,适用于本土医药企业合规,为企业的持续成长保驾护航。2021年3月25日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CPIA)正式发布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下称《规范》)从反商业贿赂、反垄断、财务与税务、产品推广、集中采购、环境、健康和安全、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合规及网络安全等多个领域对医药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全面规范,旨在帮助医药企业发现行业及法律监管方面的漏洞,理顺监管和报告体系,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预防措施。医药企业需要建立专业化的合规体系,知名药企的合规高管、关注医药企业合规事务的律所、医药行业组织都是其合规咨询团队,通过加强加强对药品研发、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合规监管制度,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督,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将医药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统筹规划,形成企业守规、消费舒心的消费环境,才能提升医药企业的药学服务水平,发挥消费的基础性作用。


专题四:食品安全法下的刑事合规


民以食为天,每年的315期间,被披露最多的问题企业也都在食品相关行业,虽然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为更好的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2021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最新标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1月1日施行)


在保护群体上,《解释》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食品安全保护力度,并规定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对食品制造、销售等环节的的监管上,《解释》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或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的,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这些新标准和新规定,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生产经营作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企业要在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让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规范,从而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也能够在民事纠纷和刑事风险中有效进行抗辩。


❈实习生赵宏双、戴江樊对本文亦有贡献


或许您还想看




作者简介


裴虹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裴虹博,客座研究员、经济师、仲裁员,全国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入库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争议业务解决中心副总监、商事与金融争议解决部主任。裴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专业;裴律师具有在某省公安厅法制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大型国有投行、国内知名律所实习与工作经历。


专业领域:金融与资本市场/私募基金/商事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防控/商事经济犯罪


裴律师具有丰富的商事经济金融领域的专业经验,具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保险代理人等专业资格。裴律师分别为多家基金公司设立、产品募集备案、投资管理与退出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近三十家企业发行股票并交易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已为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捷强动力等涉军单位、中国南方航空、招商局集团、北京首农集团、清华同方、山东兖矿集团等提供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对外投资合规与风险评估、并购重组、中短期票据发行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裴律师所涉及服务领域涵盖影视动漫、医药健康、军工安防、信息安全、新材料、液压制造、精密仪器制造、广告传媒、新能源和TMT等多个行业。


出版著(译)作:《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十三五规划教材)、《中国文化旅游产业报告(2015)》、《隐形的国民财富:幸福感、社会关系与权利共享》、《伟大的商业游戏》。


社会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优秀庭审评委、浙江杭州西湖区检察院听证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45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建委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与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科研专项: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际刑警组织的国际警务合作资源研究》;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变革世界的中国警察外交》;


公开发表论文:《国际刑警组织打击网络犯罪》;《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研究》(荣获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主题征文活动一等奖);《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有力强化证券市场法治建设》;《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有利于证券市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科学构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研究报告:《疫情“黑天鹅”事件对外商投资影响分析与合规建议报告》(收入威科先行数据库)、《加拿大矿业并购交易分析研究报告》、《澳大利亚矿业并购交易分析研究报告》、《新加坡矿业并购交易分析研究报告》、《加拿大林业法律政策分析报告》、《药品零售业行业研究报告》、《动漫影视行业研究报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研究报告》、《通用设备制造行业研究报告》。


媒体采访:新冠肺炎疫情“黑天鹅”事件背景下外商投资影响性分析与合规建议报告(新华社新华财经);新冠肺炎疫情对外商投资短期影响有限(经济日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三类企业可获优先推荐(中国青年报);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有力强化证券市场法治建设 (中国律师网);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动纠纷多元化解 (新华社新华财经);从“高光”驶向“黯淡” ofo小黄车带来的警示(中国青年报)、北交所起航 中小企业迎东风(新华网、中国青年报);在线理财教育健康发展需有效监管(中国青年报);“一元理财训练营”让一些年轻人频频踩坑(中国青年报)等。


手机:13910093950

邮箱:peihongbo@wuxixirong.com


王希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王希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在检察系统工作近10年,国家四级检察官、检察院理论人才库成员。先后获得司法部及中国关工委“青少年普法活动优秀辅导员”、“市级妇女儿童维权先进个人”、“市级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担任过8年国家公诉人,共办理公诉案件千余件,熟悉侦查机关及国家司法机关办案思路及方式,有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


在刑事辩护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密的分析能力、敏锐的判断能力、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办理了大量不捕、不诉、重罪转轻罪的案例,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除了刑事辩护工作,还曾办理过大量刑民交叉案件,协助企业及个人进行刑事控告,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立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后为丰台区政府、丰台区司法局、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政府、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刑事风控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商事经济犯罪刑事辩护、重大刑民交叉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


代表案例:河北省某市交通局长张某受贿一千余万元受贿案;河北某市公职人员赵某受贿案;河南某市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案;山东某公职人员杨某贪污受贿案;南京某财富公司沈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杜某诈骗案;张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辽宁王某骗取贷款案;北京武某侵犯著作权案;吉林王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沈某骗取贷款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主要著作:《检察机关对被判非监禁刑法或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罪犯矫治对策研究》,中国法制报;《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察院办理轻伤害案件调查报告》,山东青年杂志;《也谈白恩培案判决中的终身监禁》;《哄骗拐走婴幼儿最高可判死刑》;《非法经营罪相关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与罚》


手机:13520536425

邮箱:wangxijuan@wuxixiro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