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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娟、贺欣怡:寻亲男孩刘学州去世,亲生父母或将面临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2022-02-23

2022年1月24日,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去世的消息引发大批网友发言惋惜。而就在一个多月前,这名少年的寻亲之旅牵动了不少人的心。就在大家以为寻亲成功、皆大欢喜的时候,刘学州发文称被亲生母亲拉黑,而自己也因为“要求生母买房”遭受了网暴,被生父称为“网络乞丐”。最终,不堪重负的他选择了在海南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寻亲男孩刘学州的故事


2021年12月6日,17岁少年刘学州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寻亲视频,引发舆论关注。视频中,他自称来自河北邢台,2004年到2006年之间出生,目前就读于河北石家庄法商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


刘学州表示,自己在出生三个月左右被养父母从山西大同在一个中介手中买了过来。但是,在他四岁时,养父母因意外去世了。此后他便跟着姥姥姥爷长大,爷爷奶奶也会给予抚养费用。老人们都对他很好,供养刘学州上学至今。


2021年12月14日,刘学州的姥姥找出了一个记录着其身份信息的疫苗接种本,上面有其原名“丁晶”,以及生父姓名。通过网络搜索,刘学州找到了生父丁某某的电话。


2021年12月15日,山西临汾警方通过DNA比对确认了丁某某与刘学州确为父子关系。据悉,刘学州的亲生父母早年离异,目前已分别组织家庭、生育有其他子女。


2021年12月27日,刘学州在石家庄见到了生父丁某某。


2022年1月初,刘学州又前往内蒙古见到生母。


故事到这里,本应有一个圆满的结局。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美好。


2022年1月16日,刘学州发文称,他已经被生母拉入微信黑名单。原因是他为了有个家,想要父母给他买房子或租房子,结果被生母骂“没良心”,是“白眼狼”。


而“向生父母要房”的行为,也让刘学州陷入了网络舆论的漩涡之中,遭受了不少网络暴力。


虽然刘学州随后回应了“要房”质疑,他晒出一处破败的房子照片,表示“这是我现在的家,我怎么去住?”但回应似乎并没有让激愤的网友信服,刘学州仍然遭到了讽刺、诬陷、诽谤等私信人身攻击。而他想去解释的时候,发现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小号和私密账号。


2022年1月24日凌晨,刘学州在社交平台发布疑似遗书文章《生来即轻,还时亦净》。


在文章中,刘学州回顾了自己被亲生父母遗弃后、养父母意外身亡、求学期间遭遇欺凌性侵、认亲之后种种不如意等令人唏嘘的经历。


他表示自己承受了太多太多“心机”“恶心”“娘炮”等词汇,自言把这些全部加在他一个人身上实在承受不起来,因为自己才十几岁,还是“其他大人眼里的不懂事的小孩子”。


写完这些后,这个17岁少年,选择在温暖的三亚,了结了自己的生命。


直至生命的最后,他仍记得将自己账户百分之五十的积蓄留给自己的姥姥姥爷,剩下的百分之五十,希望捐给“石家庄市孤儿院”,给那些小朋友们买些漂亮衣服和好吃的。此外,他也表示,“希望人贩子及实施网络暴力等人得到应有惩罚”。


律师解读



01、送养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or遗弃罪?


刘学州的离世,让人们把焦点再次转向了其亲生父母当年的“送养”行为。可以说,这位少年随后所遭遇的一切悲剧的根源,就来自于当年亲生父母的抛弃。


据刘学州本人所述,自己幼时就被亲生父母通过中间人卖给养父母。对此,刘学州的姥姥在事后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当年其被女儿告知,花27000元从外面“抱”了一个男孩。


山西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表示,该分局接警中心于2022年1月24日接到多名网友关于刘学州被买卖一事的报警,目前相关部门正展开调查,有调查结果会向社会发通报。


那么,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刘学州的亲生父母当年的送养行为,到底涉嫌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呢?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亲生父母将自己的孩子卖给别人的,的确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亲子亲卖”?无论出卖方是谁,只要存在金钱交易,就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父母也没有权利将亲生子女作为商品进行贩卖。“好心收买”?不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而采取非法收买方式实现得到一个孩子的目的最终都将面临“人财两失”的结局。


当然,并非所有的民间送养都可能涉嫌犯罪。根据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由此可见,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此前笔者团队办理过类似亲生父母将孩子送养而涉嫌犯罪的案件,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铤而走险。根据法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能力,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其次,《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作出了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行为上看,将孩子卖给他人,的确也是一种遗弃。因此,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是以出卖或者非法获利为目的,而遗弃罪的行为人则以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为目的。


回到刘学州案,如果刘学州及其姥姥所言属实,当年刘学州的养母是花了27000元从中介处买回了他,且生父将卖孩子的钱用作了给生母的彩礼,那么从其生父母将其送养的原因、背景以及获利金额来看,当年生父母不仅仅是不想抚养孩子,而是为了获得彩礼钱才将孩子卖出,因此更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02、时隔二十年,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有追诉时效,并非所有的案件在经过了若干年后,都仍可以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从本案来看,若刘学州的生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罪,由于拐卖儿童罪有多个量刑幅度,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规定》,“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其父母可能适用的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幅度应该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本案的追诉时效应当是15年。


由此来看,刘学州的生父母很可能因为当年的送养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拐卖儿童罪可以被认定为行为犯的话,那么就可以从刘学州被拐卖的状态持续结束时计算追诉期限,而不必从拐卖行为完成时就开始计算追诉期限。也就是说,刘学州的生父母仍有可能被追究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当然,这个问题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也希望在这方面,将来的法律规定能够更明确、完善。


此外,由于刘学州在自杀前仍未成年,且居无定所,其生父母对其具有抚养义务。但从刘学州披露的聊天记录、本人描述来看,其生父母在认亲后反悔并将其拉黑,并未尽到父母应尽的抚养义务,其生父母的二次抛弃与刘学州的自杀有一定的关联。因此,其生父母仍有可能需要对刘学州之死承担遗弃罪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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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唐娟娟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手机:13916992558

邮箱:tangjuanjuan@wuxixirong.com


贺欣怡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贺欣怡,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专注于民事及刑事争议解决,参与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和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


手机:18912052121

邮箱:hexinyi@wuxixir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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