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银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这一权利的有效存续期,保证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银行应在保证期间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未能证明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
实践中,银行一般采用邮寄方式向保证人送达债务催收通知,诉讼中银行能够提供邮寄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银行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银行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此中的邮寄方式应是特定的,即必须是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EMS)寄送,而非是通过顺丰、中通、申通等公司邮寄的方式,即一般快递公司的寄件存根不足以证明已经向相对人有效送达。
陆阳律师金融业务团队长期以来致力于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为金融机构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量的客户存在向债务人邮寄债权到期通知书时混用邮局特快专递与普通快递方式,为之后的纠纷埋下大量的潜在法律风险,甚至有部分客户因未通过邮局特快专递向债务人寄送债权通知书而因此败诉。下面我们用最高院曾经作出的一则裁判来详细阐述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为出借人,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丹阳农行于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采用邮寄方式向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进行了债权催收,但未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EMS)寄送,而是通过顺丰公司进行邮寄,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为顺丰公司的寄件存根。因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认为依法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认为:“丹阳农行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的规定和(2003)民二他字第6号答复。根据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3)民二他字第6号答复主要内容为: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丹阳农行主张其于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通过信件向八宝酒公司主张了债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2009年4月1日向八宝酒公司主张债权是通过顺丰公司寄送邮件,其证据为顺丰公司的寄件存根。该证据能够证明丹阳农行已将邮件交邮,但是不能证明邮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八宝酒公司。(2003)民二他字第6号规定的邮寄方式是特定的,即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丹阳农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八宝酒公司,但是丹阳农行并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丹阳农行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论八宝酒公司当时的营业状态如何,因丹阳农行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已经送达了催收信件,原审认定八宝酒公司营业状态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故本院对丹阳农行的第二个再审申请理由不再审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客户风险提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总结常年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陆阳律师金融业务团队提醒金融机构客户在通过邮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采取以下方式:
1、在通过邮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采取有效的通知方式,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应能够提供寄件人寄件存根、邮政部门监控系统的妥投记录以及收件人签收回执、拒收证明等,对有些涉及金额较大的债务人,还需辅之以公证的方式并留存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否则,当金融机构与保证人、债务人就是否已经有效送达了债务催收通知发生争议时,如金融机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寄送了邮件的各项证据,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2、在通过邮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EMS)寄送,仅提交顺丰、中通等公司的寄件存根不能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债务人,顺丰、中通等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以及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作者简介
陆 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陆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总监。
执业领域:银行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投资与并购
陆阳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EMBA。陆阳律师执业数十年以来,长期为渤海银行、蒙商银行、徽商银行、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华润集团、中船重工、光大金控、民生科技、北京顺义科技创新集团、中融信托、中植资本等众多大型金融机构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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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振南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执业领域:银行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投资与并购
方振南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曾就职于山东某中院。从事审判工作近6年,接触过大量公司、金融类商事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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