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德和衡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姚克枫律师代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奇虎公司)应诉“天天炫舞”游戏商标纠纷案,被告奇虎公司一审获胜诉,奇虎公司不对360手机助手平台中的软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腾讯公司)认为上海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是“天天炫舞”游戏的开发者、发行方和运营方,认为三被告侵犯腾讯公司享有的“天天炫舞”、“全民炫舞”商标权;腾讯公司同时认为奇虎公司经营的360手机助手平台提供游戏的下载等服务,构成共同侵权,一并起诉四被告至法院索赔500万。
本案中,北京德和衡律师所姚克枫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奇虎公司法务团队多次研讨,详细查阅证据和分析案件。最终提出,奇虎公司作为平台服务者,不具有对平台中上传软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行审核的义务。奇虎公司在本案中,仅仅提供技术服务,虽然接到了腾讯公司的投诉,但又接到涉嫌侵权游戏软件一方的反通知,奇虎公司作为平台方,无法做出司法判断,无法对游戏是否侵权进行评判,最终只得在平台中保留了涉案游戏,奇虎公司行为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所姚克枫律师还同时提出,腾讯公司所主张的“全民炫舞”商标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腾讯公司对“全民炫舞”的全部诉求。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姚克枫律师的意见,驳回了腾讯公司关于“全民炫舞”商标权的全部主张。一审法院仅支持腾讯公司关于“天天炫舞”商标对上海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张,三被告赔偿腾讯公司30万元,奇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姚克枫律师认为,权利人维权应当尊重事实,不应采用双重标准,不应增加平台方诉讼负担。本案诉讼中,腾讯公司曾主张奇虎公司经营的360手机助手平台存在过错,而根据证据显示,腾讯公司自行经营的应用宝平台也提供相同的服务,如果按照腾讯公司的逻辑,其自身平台也存在法律问题。姚克枫律师建议,互联网公司在维权中,应多从行业角度出发,不可为一个案件而漠视互联网公司已经建立起来的商业惯例和相关准则,在没有必要将平台方拖入诉讼的情况下,不应因其他商业目的或为管辖等不合理的目的,而采取拉平台方进入诉讼的行为。
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使得权利人做出一定的让渡,在权利人利益、技术方、平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寻求一定的平衡。如果平台方或技术方符合适用“避风港原则”时,不宜再认定平台方或技术方具有过错。法律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还应当鼓励技术发展,本案对互联网平台方,尤其是移动端的平台方具有积极意义。